原标题:杭州互联网 ** 判断拼多多平台产品责任** 一案
杭州8月21日电(胡哲斐 傅一杰)21日,杭州互联网 ** 对原告潘磊、叶巧燕、被告杭州染香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染香罗公司)、第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拼多多平台运营商)的产品责任 ** 案件在网上公开宣判。
庭审现场。 傅一杰 摄
原告潘和叶是品多多平台上的一家网店经营者。被告染香罗承诺在其店铺的醒目位置和聊天中销售的所有商品都是正品,并提供涉案产品――谜尚气垫BB霜LINE布朗熊保湿粉底液将遮瑕裸购买发票和授权书隔离给原告。
2017年7月,拼多多平台从原告店购买了日常抽样检查BB霜冻,原告随后在被告商店下订单,被告商店直接交付。拼多多平台将货物送到商标所有人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假货。根据拼多多平台的规则,商家应支付假冒历史总销售额的10倍作为消费者赔偿,然后扣除原告的违约金84363.92元。原告认为拼多多平台因被告卖假被罚款,因此 **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84363.92元。
** 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化妆品为假货,不符合安全标准。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该商品是由被告出售给原告的,但原告的所有经济损失不能全部由被告承担。任何惩罚都应受到可预见的限制,行为人合同还是法律,行为人都应对其可预见的损害后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关于食品药品的审理** 案件适用法律第十七条规定,化妆品的相关安全标准应当包括标签、标志、说明等内容。因此,本案提交的检验产品违反上述规定,属于不符合化妆品相关安全标准的产品。为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可以适用食品药品领域的特殊保护政策,因此化妆品欺诈可以按价格的10倍进行赔偿。涉及鉴定的货物造成的十倍罚款损失,应当在被告的可预见范围内,被告在十倍内给予相应的赔偿是合理的。
因而 ** 支持赔偿原告商品价格85元的10倍,即850元。原告的其他损失是根据合同与第三方产生的。合同违约责任不公开,其他人通常不知道约定的内容,一般不可预测。被告在销售涉及的商品时不知道,因此不应将该部分责任归咎于被告,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已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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