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 支票遗失

案情简介

19902003年5月3日,一家机械有限公司的员工徐向工厂财务部门收到了一张空白转账支票,上面有银行预留印章,号码为001403,准备购买生产用品,途中意外丢失。工厂向开户银行办理损失挂失手续,未遂,因未按规定办理损失挂失。

51月11日,一家机械有限公司在当地日报上发布了支票遗失通知,声明001403号遗失的空白转账支票无效。

同年8月18日,自称傅军的人以机械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微型电机有限公司购买电器,并出示了名片和介绍信。一家微型电机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未经严格核实,在空白转账支票上填写了收款人、金额和用途。同一天,傅军将取出价值8000元的电器。

813月13日,一家微型电机有限公司将转账支票交给一家机械有限公司的开户银行。银行发现一家机械有限公司存款不足,退款,并按规定对一家机械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一家微型电机有限公司随后与一家机械有限公司协商,要求工厂承担付款。然而,一家机械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理由是空白转账支票丢失,声明无效。

为此,一家微型电机有限公司于1990年8月28日向人民 ** 提 ** 诉讼称,一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支票管理规定,在支票丢失后被他人使用,造成我厂经济损失8000元,要求一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

一家机械有限公司辩称,向原告购物的空白转账支票确实是我厂签发的,但在空白转账支票丢失后,我厂已发表报告,声明空白转账支票无效。原告自称支付军队的人欺诈了价值8000元的电器,与我厂无关,请求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支票举例

判 决

人民 ** 公开审理认为,支票是资本结算的基础,应当按照支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被告发行空白转账支票,违反了使用支票的规定。001403号空白转账支票被他人冒用,造成原告8000元经济损失,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以已登报声明遗失的空白转帐支票作废为理由而不愿赔偿,于法于情于理不符。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34条第1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决:被告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某微型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此款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后续案情

一家机械有限公司拒绝接受这一判决,因为一家微型电机有限公司没有严格审查,擅自填写收款人、金额、使用空白转账支票,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中级人民 ** 提起上诉。某微型电机有限公司认为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后续判决

中级 ** 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发行的空白转账支票违反了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空白转账支票丢失后,被他人使用,造成微电机有限公司8000元的经济损失,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在报纸上声明遗失的空白转账支票无效只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能作为免责理由。

在销售过程中,某微型电机有限公司对自称付军的人没有严格的审核,所以在这里 ** 还应承担部分经济损失。

最终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微型电机有限公司4000元经济损失,调解书交付时支付。

本案参考结论

在本案中,上诉人的一家机械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家微型电机有限公司未严格审查本案涉及的销售活动,并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它应酌情承担部分经济损失。因此,中级人民 ** 适当处理本案。

参考结论分析

本案是由支票损失造成的赔偿案件。

本案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有二:

1、违反票据管理和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银行结算办法》第19条规定: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空白转账支票,银行存款不足,违反支票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对微型电机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责。

2、在报纸上声明支票无效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对第三有法律约束力。

《银行结算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9)项规定:银行不接受已发行的转账支票的损失,可以要求收款人协助预防。本规定充分说明,在转账支票丢失的情况下,发行人只能要求特定人即支票上注明的收款人协助预防,才能发挥预防损害的作用。此外,向不特定的人声明并没有这种作用。因此,因支票丢失而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银行结算办法》第二十一条还明确规定,因票据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这表明,报纸上声明丢失的支票无效,不产生不负责任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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